POSH Corporate 珀实商务

马来西亚《1965年公司法》和《2016年公司法》之间的区别

在马来西亚,《2016年公司法》(CA 2016)相对于《1965年公司法》(CA 1965)进行了重大改革。新的CA 2016于2017年1月31日生效,引入了现代监管实践,旨在简化并提高经商的便利性。

本文重点介绍了CA 2016相对于CA 1965的主要优势。

主要区别一览表

公司事务1965年公司法2016年公司法
成立要求最少两名股东和两名董事允许单一股东和单一董事
公司章程需要成立 《备忘录和章程》[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(M&A)]章程是可选项 (非强制性)
公司印章强制性可选项
股票证书强制性可选项
年度股东大会所有公司都必需召开私人公司 (Sdn. Bhd.) 无需召开。
业务活动必须在 M&A 里指定无需指定,任何合法业务都允许
授权资本必需已废除
股票面值必需已废除
法定文件复杂且数量众多简化和精简

五大优势

1. 单一股东/董事公司

CA 2016允许仅有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的公司成立。这与CA 1965相比是一个重大简化,因为后者要求至少两名股东和两名董事。此变化使个体经营者更容易过渡到公司结构,促进创业和公司成立。

2. 可选项:采用章程、公司印章、股票证书和年度股东大会(AGM)

根据CA 2016,公司不再需要采用《备忘录和章程》(M&A),现在称为公司的章程。此外,使用公司印章和股票证书是可选的,私人公司不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(AGM)。这些可选的合规措施减少了行政负担,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。

3. 公司可以经营任何业务或活动

CA 2016取消了公司在章程中指定其业务活动的要求。这使公司能够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,而无需修改其章程文件,促进业务扩展和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。

4. 废除授权股本和股票面值

根据CA 2016,授权股本和股票面值的概念被废除。公司现在可以在没有预定股本金额约束的情况下发行股票,简化了股票发行流程,提供了更大的财务灵活性。

5. 简化公司的法定文件

CA 2016引入了简化的法定文件,简化了公司注册过程和持续的合规要求。例如,根据 CA 1965, 公司新成立时最少需要3 种 Form, Form 24, 44 和 49, 而在CA 2016,这都将汇总在 Section 14 “Superform”下。

这一简化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,使企业更容易保持合规。

如想知道更多关于新旧 SSM Form 的名称,点击我们的文章

结论

《2016年公司法》带来了许多好处,简化了公司成立,减少了行政负担,并为马来西亚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。通过了解这些主要优势,企业主、专业人士和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应对公司监管环境,利用新法案提供的优势。

通过纳入这些变化,CA 2016促进了一个更具活力和对企业友好的环境,有助于马来西亚的经济增长和发展。